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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护权的必要途径
根据《消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五种:(1)双方协商和解;(2)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行政机关申诉;(4)仲裁机构仲裁;(5)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范围
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受到权益损害的投诉。
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的投诉有:(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家法规有关规定的。
举报应具备的材料
投诉应说明下列事项
TEL:0577-62535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