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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乐清市消费者委员会2007年4号消费警示

—— 夏季饮食确保安全健康

2007/06/16

  

  近日,乐清市消费者委员会调处一起酒店用餐引发多人食物中毒的投诉案件。

   2007年6月30日晚,消费者陆先生夫妇二人与几位好友在虹桥某酒店用餐,至当晚十点,陆先生一行用餐结束。零点左右,陆先生被告知一位朋友出现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症状,几乎同时陆先生的爱人也出现了同样症状。他们怀疑可能是当晚在酒店用餐时吃的食物有问题,遂联系一起用餐的朋友,已有好几个人都出现腹痛、腹泻的情况,不久,陆先生也感到肚子不舒服。当天夜里,共有7人出现类似症状,急忙连夜就近诊治,医生均诊断为食物中毒。酒店用餐食物中毒得到了证实。至次日,轻度中毒者已无大碍,但有一人病情较重仍在医院治疗。陆先生等人向酒店反映这一事件,希望酒店能调查原因并说明情况,但酒店方因对食物中毒原因存在异议,经多次催促却迟迟未予答复。陆先生遂将此事投诉至乐清市消费者委员会虹桥分会。

   虹桥消委分会工作人员受理这起投诉后,当即联系该酒店说明原委,并请一名消费者代表到场和酒店方进行了面对面沟通。消委分会工作人员向双方进一步了解了情况,根据众多消费者均因酒店用餐导致身体不适的事实和医生诊断证明,认为消费者在酒店就餐出现食物中毒,经营者要负全责。经虹桥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调解,酒店方明确表示将全额担负陆先生等人的医疗费用直至食物中毒者完全康复。

   夏季是食物中毒事故的高发季节,因气温高、湿度大,食物中的微生物生长繁殖较快,食物易腐烂变质,若保存和加工食物操作不当,极易引起食物中毒。在此乐清市消费者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讲究饮食卫生。尽量不食用生鲜的鱼、虾、蟹、蛙,肉禽和水生植物,食用前应充分加热,防止外熟内生,使用新鲜食料、煮熟煮透。

   二、正确选择食品的购买场所。到具有经营资格、信誉好、讲诚信的商场、超市购买。不要到没有食品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商店和流动摊贩处购买食品。

   三、注意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食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明商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内容,消费者要注意选购包装标识齐全的食品。

   四、注意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失效日期。《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尤其是食品,不仅要认真察看其是否超过失效日期,还要认真察看其是否临近失效日期。临近失效期的食品亦不宜过多购买,以防保质期内食用不完全而造成浪费或超过保质期继续食用危害身体健康。

   五、食物中毒要及时就医。如果食用了不洁净的食物,特别是水产品、肉禽产品,一旦出现恶心、呕吐、腹泻、头晕、无力等食物中毒症状,一定要到医院及时就诊治疗。

   六、注意提高食品消费安全防范意识。主动索要、妥善保管购物凭据,如出现问题可作为投诉或申诉的重要依据。

   市消费委郑重警示广大经营者:应充分认识保证消费者生命健康的社会义务,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放在首位,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负责,对社会负责,自觉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同时呼吁食品监督、卫生、工商、质监等政府职能部门从经营者合法主体资格、餐饮卫生环境、食物质量等方面加强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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