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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乐清市消费者委员会2007年5号消费警示

—— 警惕信息媒介购物陷阱

2007/07/20

  

  随着信息媒介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各种方式的商品销售也都借助新的手段开展起来,消费者的购物方式也日益趋向多样化。经销商通过电视广告、网站宣传等信息媒介促销商品,消费者可以通过订购电话或者在网上提交订货单来订购商品。买方通过邮政或者银行系统付账,卖方通过送货上门、邮递等形式交货。这种交易方式显然给消费者带来许多方便,免受挑选商品的奔波之苦,但同时也有不少消费者受夸大性、诱导性、甚至是欺骗性的广告误导,购买了与广告宣传不符的商品。近年来,这类投诉大量增加。

   近日,乐清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一起投诉。家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的田先生今年一月份通过某信息媒介的购物热线,以623元一盒的价格为自己的儿子购买了“益邦”生发药品,在购买时田先生把儿子的病情详细的向对方讲述后,对方回答说这样的病情较轻,买一盒就可以治愈,但使用完后,没有起到任何的效果,于是再次联系对方,对方回复说需要加大药量继续使用,田先生又先后两次购买了该品牌的药品给儿子进行治疗,但使用至今,仍然没有产生生发效果,于是田先生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调查中我们发现,经营者通过信息媒介损害消费者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消费者对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诚信度无法核实;
   消费者无法客观的了解产品的性能、使用效果、副作用,购买后往往不能有想象的效果;
   经营者由于不需要大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因此经营地点可能随时变更,售后服务没有保障,即便到消委投诉,也可能因寻找不到经营者而无法解决;
   经营者通过在外地卫星频道或网络上的广告宣传,异地宣传异地经营,广告中利用夸大疗效、提供高折扣率,来吸引消费者。这样既扩大了侵害的范围,又躲避了当地行政部门的监管,造成大量外地投诉,使得投诉解决异常困难,严重侵害了外地消费者的权益;
   经营者采用送货或者邮寄方式交货,消费者无法挑选。

   因此,乐清市消费者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
   尽量选用货到付款的购买方式,避免先付款,预防诈骗的发生;
   尽量选择本地有代理或销售点的经销商,一旦发生纠纷,方便就近解决;
   消费者要保持冷静的心态,切不可因急于求成而听信了广告中的具有绝对性的承诺;也不应只看到广告中提到的特惠价、直销价等高折扣价格,而是要用实际支付的价钱衡量物品的性能价格比;
  收货时应进行验货,并试用主要功能。对于产品存在瑕疵、损坏、功能不全等问题,应拒绝付款、签署收货单,并要求退换;对已付款的货物,要注意保留如订货单等相关证据;
   收货后,应注意索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购货合同、订购单、正式发票、汇款单等,并要在保修单或发票上写明产品承诺、保修条款、公司的详细信息、联系方式,并加盖经销商公章;

   同时,建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从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广告内容、商品质量、商品价格等方面加强行政监管,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00七年七月二十日

 
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乐清市消费者委员会  联合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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