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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资讯

铸剑 维权
十大法规已出鞘

2006/03
中国消费者报 何永鹏

 
 

  健康消费越来越成为广大消费者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消费过程中如何保证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关键时候法律常常会助我们一臂之力。本版特选取2005年实施的10部与消费者健康维权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解读。

《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捉拿服装中的有害物

实施日期: 2005年1月1日

《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首次将有关纺织品安全性的生态环保要求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打破了纺织服装行业多年来质量标准一直停留在外观和一般物理指标方面的现状。

有关专家介绍,纺织服装在穿着或使用过程中影响人们安全健康,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织物上的游离甲醛会引起头痛,体温变化,排汗不规则,皮炎,皮肤过敏等症状;二是偶氮染料在印染合成过程中所剩余的某些芳香胺中间体,对人体具有致癌作用;三是纺织品中残留的重金属过高,会减弱人的免疫功能,诱发癌症,还会引起慢性中毒。

新标准首次将有关纺织品安全性的生态环保要求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标准将纺织产品分为婴儿类、直接接触皮肤类、不直接接触皮肤类三类,不仅规定了纺织品中甲醛含量的限量要求,同时对禁用偶氨染料、pH值、色牢度和异味等指标也作了规定。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美容美发店割不了双眼皮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美容美发行业首次施行的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包括价格、服务、资质备案以及处罚管理一系列内容。
《办法》明确了美容美发的概念,划清了与医疗美容的界线。要动刀子、拉开皮肤、有创伤性、侵入性的是医疗美容。

《办法》规定,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美容师、美发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有关专业组织或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美容美发服务店所使用和销售的各种洗发、护发、染发、烫发和洁肤、护肤、彩妆等用品以及相应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在消费者接受美发美容服务之前,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如实说明服务价格,同时对销售的美容美发用品应明码标价。应当向消费者展示所使用的美容美发用品和器械,供消费者选择使用。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服务单据。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要追回

实施日期:2005年2月1日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以下简称《监测办法》)是我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

《监测办法》规定,监测的商品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商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根据《监测办法》,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计划地组织执法人员和法定检验机构,开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进行抽样检测、质量判定,公布商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并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类商品被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监测的其他商品。

《监测办法》第26条规定,对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被监测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对已经销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回。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过度包装说“不”

实施日期:2005年4月1日

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防治法》)不仅针对工厂企业,而且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防治法》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不仅要求生产者要对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还要对报废后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的包装物承担回收利用或者处置的责任。《防治法》明确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都应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针对过度包装问题,《防治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同时,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防治法》还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诊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制定了《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该《规范》提出,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消毒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消毒工作质量。从事口腔诊疗服务和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掌握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及个人防护等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口腔诊疗器械的危险程度及材质特点,选择适宜的消毒或者灭菌方法,并遵循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接种一类疫苗不许收钱

实施日期:2005年6月1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政府的责任,用法规的形式把政府应该承担的预防接种职责固定了下来,同时对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行为作了规范,切实保护被接种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该《条例》把所有的疫苗分成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两类来管理。区别是一类疫苗免费,由政府买单;二类疫苗是自愿接种,费用自理。目前一类疫苗中,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共有五种,分别是:乙肝疫苗、卡介苗、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条例》规定,接种单位在接种一类疫苗时不得向被接种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接种服务费和接种耗材费。从疫苗分发到疫苗接种的全过程,即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到接种单位再到被接种者所产生的费用,都要由政府掏钱买单。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别吹疗效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指出,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是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可以标示保健功能,而食品的标签不得标示保健功能。保健食品与药品的主要区别是,保健食品不能以治疗为目的,但可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能有任何毒性,可以长期使用;而药品应当有明确的治疗目的,并有确定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可以有不良反应,有规定的使用期限。

现行的法规文件规定受理和审批的功能必须是卫生部公布的27种功能,不在公布范围内的功能不得申报。《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允许申报不在公布范围内的功能,但是申请人必须先自行进行动物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提供功能研发报告,有关检验机构对其功能学评价方法和试验结果进行验证后方可申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六类商品须贴QS标志

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的同时,施行了21年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宣布废止。

新《条例》规定,国家对六大类重要工业产品实行工业生产许可证制度:一是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是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是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是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是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消费者要识别产品生产厂家是否取得了生产许可证,只要查看产品上是否有“QS”标志就可以了。食品类QS标志是蓝颜色的底,下面还有12位数字号码;其他工业品也实行QS标志,但颜色不一样,下面的数字号码也只有10位数。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签不能遮遮掩掩说瞎话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食品包装标签上必须注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和沥干物含量、质量等级、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食用方法、能量和营养素、最后食用日期等;还规定标签必须显示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位置,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所有内容不得出现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等。

由于进口食品中文标签不规范而引起消费者生熟误食、错用等现象时有发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还特别规定,食品标签中若同时使用外文,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且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安眠药不能随便买卖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过去在普通药店就可购买到的安定、阿普唑仑等常用二类精神药品被限售,只能在取得资格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购买。

为了更好地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条例》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实行总量控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经营、政府定价;对这两类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行审批制度。《条例》严格限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销售渠道,规定生产企业只能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售给有该类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经批准的其他单位,不能直接销售给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依据《条例》,只有经考核合格、取得专门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才能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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