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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8日,虹桥的李某将一件货物托虹桥某物流托运站运到湖北,内有三把太阳伞。填好托运单后,李某付了20元托运费就离开了。但到6月底,湖北那边还未收到这件货物,李某便打电话给该物流托运站查问原因,对方表示会帮他查明情况。李某心想,就托运三把太阳伞还能弄丢了不成,也就没把这事放在心上。到了7月下旬还没有回音,李某有些沉不住气了,便再次催促该托运站,而对方却说找不到这件货了。此时的李某感到十分恼火:既然货物丢了为什么不及时通知货主。李某说这三把太阳伞价值180元,要求托运站照价赔偿经济损失;托运站则表示货物仅仅是三把太阳伞、能值多少钱,再加上托运费20元,根据托运单上的约定,顶多就赔个二、三十元。双方协商不下,李某于是拨打了投诉电话。
乐清市消费者委员会虹桥分会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李某的托运单上未填写“保价”一栏,便犯了难:现在货物已丢失,这三把太阳伞的原值无从考证,李某说值180元而托运站说不值多少钱,怎么说得清呢?但不论这件货物原值多少,托运站先将货物遗失、随后一拖再拖未将此事及时告知货主,其不负责任的行为直接造成了托运人的经济损失。经虹桥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托运站承诺购买三把同类的太阳伞作为赔偿还给托运人。
这起因托运货物遗失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涉及的价值不大,但给消费者的警示却很有意义。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规定:“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的,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试想,如果上面的托运人李某在托运单上填写了“保价”值180元、要求保价托运,在货物遗失后就可轻松获赔了。乐清市消费者委员会在此提醒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托运货物时别忘了“保价”,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等额保价,并保存好有关发票凭证,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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