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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单有猫腻,小心多付钱
2008/02
2月14日,李某在乐清市乐成镇丹霞路口的某酒楼就餐,点了一盘螃蟹,点餐处标明该螃蟹价格为158元/斤,结帐时李某核对帐单却发现该酒楼以188元/斤的价格结算,遂要求酒楼以原标价结算,酒楼以螃蟹近日市场价上涨,但点餐处未及时修改标价为由拒绝李某要求,李某不服,于是向乐清市消费者委员会乐成分会求助。
乐成消委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即刻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发现该酒楼确实存在低标高结的现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在醒目处公布,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既然该酒楼以158元/斤的价格在螃蟹点餐处标明,就不得再以其他理由加价收取费用。经调解,酒楼同意退还多收取的78.6元,并在已打过折扣的就餐总金额的基础上再给予8折优惠作为赔礼,双方皆对结果表示满意。
TEL:0577-62535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