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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酒中有虫子,亲戚差点反目
2008/02
张某与吴某属姑侄关系,因吴某家办丧事,遂委托从事副食品经营的张某代为购买古井贡酒,张某自家库存古井贡酒数量不多,于是从位于乐成镇某烟酒商行购买了老字号牌古井贡酒54瓶,转卖给吴某。1月21日中午吴某举办酒席,饮用过程中发现其中一瓶古井贡酒中有虫子,吴某向张某提出要求赔偿,张某认为该酒是从烟酒商行购买所得,自己不负赔偿责任,于是吴某向乐清市消费者委员会乐成消委分会投诉。
乐成消委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并找来了烟酒商行负责人确认其与张某的交易行为,三方当事人对古井贡酒中有虫子一事均无异议,但对由何人负赔偿责任产生分歧。作为消费者的吴某,向经营者张某要求赔偿乃属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无可厚非,但由于烟酒商行在该事件中属于张某的上一级经销商,张某支付给吴某赔偿后有权向烟酒商行追偿。最后经调解,由烟酒商行向投诉人赔理道歉,并直接赔偿给吴某2瓶老字号牌古井贡酒,价值136元。张某与吴某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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