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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0日上午,乐清市消费者委员会大荆分会接到张女士的投诉,称其在荆山南路某品牌专卖店购买服装时受到了欺骗。
大荆消委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赶赴现场,经过调查后得知:张女士想给女儿买件羊毛衫,看到了该店的促销广告 “6到8折,买一送一”后感觉很实惠,就进入该店以7折的价格购买了一件羊毛衫,付完钱后要求店主李某再送一件羊毛衫,争执就发生了。张女士认为广告的意思是“6到8折且买一送一”,理当再送一件一模一样的羊毛衫。而店主解释说广告的意思是“6到8折或买一送一”,已经打过折不能再送一件,在不打折的情况下才能“买一送一”,送一件相同价位以下的羊毛衫。张女士当下就急了,要求退还购衣款90元,并指责店主欺骗消费者。店主李某当时语气也比较生硬,认为张某是无理取闹,不买就不买,当场退还了购衣款90元。张某一怒之下就向大荆消委分会进行了投诉。了解基本情况后,大荆消委分会工作人员核对了店主的销货单据,证明店主李某确实是按“6到8折或买一送一”进行促销的,只是因为广告面积太小,没有详细写明促销活动的内容。
但是,该广告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解,违反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同时,其“买一送一”未标明赠送什么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经过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耐心的教育宣传后,店主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清除了门口的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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