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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资讯

喜糖食品“表里不一”惹纷争 消委维权化“干戈”

2008/03

 
 

  2月28日,乐清市消费者委员会虹桥分会用一天时间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喜糖引发、纠缠数月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000元。

    去年10月26日,虹桥镇消费者陈先生在虹桥一糖果店里购买了订婚喜糖,共选配了七种食品,总价值16796元。大部份喜糖已分发出去后,一次在品尝喜糖时,陈先生发现七种食品中的两种内外包装标注不一致。一种饼干的外包装盒上标示的生产日期是“2007年8月20日”,盒内独立包装的一小包一小包饼干的包装袋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却是“2007年8月28日”,而且这种饼干内外包装上标注的卫生许可证号与产品标准号都不一致。还有一种牛肉丝也有类似的情况,外包装盒上标示2007年9月份生产,盒内独立的小包装袋上标示2007年8月份生产。

    这一发现令陈先生一家人感到十分难堪。这两种食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是一时疏忽还是有意为之,不得而知。但喜糖都发出去了,如此“表里不一”的食品,其质量是否安全难以保证,况且这样的喜糖分发给亲友,也有失脸面。陈先生遂与糖果店店主陈某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并要求给个说法。陈某表示,自己仅仅是销售商,食品出现上述问题并不是其过错,况且进货时根本不可能包包拆开来验货,不愿承担相关责任。双方协商多时,一直未能妥善解决。

    今年2月28日,陈先生将此事向消费委投诉,虹桥分会受理此事后,当即召集店主陈某与陈先生双方进行调解。陈先生带来了两种食品的样品,虹桥分会调解人员看到确实存在内外包装标注不一致的情况。调解人员耐心听取双方意愿后,决定联系生产厂商介入。经努力,当天下午,该两种食品的温州地区总经销商均抵达虹桥分会。调解人员指出,这两种食品可以认定为不合格食品,消费者购买后蒙受了损失,应该获得适当赔偿。对此,温州地区总经销商表示愿意按一赔二的比例,照原价给予陈先生赔偿,但要求召回牵涉到的食品时,喜糖已分发,且事隔数月,召回该两种食品显然不切实际,而陈先生提出赔偿全部喜糖购买费用的要求也有失公允。当事人各执一词,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眼看当天协商无果,分会调解人员一再劝说当事人各做出一些让步,并分头做思想工作。当天下午,此事最终得以圆满解决:商家按一赔二赔付陈先生购买饼干、牛肉丝费用,计6000元,同时赔偿名誉损失费4000元,共计10000元;其中,按食品购买费用比例,饼干总经销商支付赔偿金3500元、牛肉丝总经销商支付4500元,虹桥糖果店陈某连带赔付2000元名誉损失费。达成和解后,原来剑拔弩张的气氛变得轻松和谐,各方当事人也能和和气气地交谈,他们一致对分会调解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责任心表示赞赏。又一起纷争冰消瓦解,消费调解再一次发挥了共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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