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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损坏谁的错?
2008/04
2008年4月1日,乐清市消费者委员会开发区分会接到消费者陈某的投诉,称在保修期内的手机出现质量问题,店方无理由要求付费维修,认为非常不合理,请求帮助解决。
经了解,陈某一个月前在翁垟镇某移动通讯商行购买了一款价值2300元的夏新卫星导航手机。五天前,陈某在发短信的时候,见手机半天没放映,使劲地用功能笔挫屏幕,导致手机出现裂痕。店方将陈某的手机拿到温州检测,结果显示陈某的手机是人为破坏造成的,遂要求陈某支付维修费400元。在分会工作人员要求查看陈某的手机的时候,陈某的脸色顿时有些涨红,极不情愿地掏出手机。陈某的手机上有明显损坏的痕迹,屏幕上有一道长长的裂痕和些许屏幕碎片。陈某坦陈自己脾气过急,是力气过大将屏幕损坏的。店方也承认这款卫星导航手机,因功能多反映速度相对较慢,但在陈某购买手机的时候,店方没有告知陈某。基于双方都有过错,经调解,双方同意各承担一半的维修费用。
TEL:0577-62535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