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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资讯

手机质量出问题商家搬迁不免责

2008/05

 
 

  两次维修手机后,消费者提出更换手机时,商家却以经营场所转变为由予以拒绝。近日,消费者夏先生向乐清市消费者委员会七里港分会投诉了这样的一起手机质量纠纷,并得到了成功的调解。

  5月5日上午,夏先生一大早就来到七里港消委分会投诉。胡先生诉称,他在今年2月份在白石镇一家手机店里买了一只价值1200元的新手机,可是买回后使用不到2个星期的时间后,手机就出问题了,接听时噪声很大,并且关机后键盘显示灯还亮着的。当时夏先生立即将手机送到手机店里进行了维修,可是修理好后不久手机又出同样的毛病,他就第二次拿到店里维修,可是不到3天又坏了;当夏先生再次到店里要求维修时,手机店已经关门停业了,他经过打听得知,该店已经搬到七里港镇北街经营了,而当夏先生找到该店主钱某时,钱某认为那是白石那家店发生的事情,再说已经帮忙维修两次就很好了,对于夏先生要求换机的要求断然予以拒绝,胡先生无奈之下就来到消委投诉。

  接到消费者胡先生的投诉后,七里港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和胡先生一起赶往镇北街,找到了钱某新开的手机店,通过工作人员的调解,并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店主钱某进行了教育。在三包期内手机连续维修两次仍然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可找商家更换同品牌同款型手机,若缺货,可要求退货,商家不得以其他理由来推卸责任。最后钱某对自己给消费者夏先生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并给夏先生调换一只同型号的新手机,夏先生对调解的结果表示满意。                 

 
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乐清市消费者委员会  联合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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