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虞先生是从事服装另售的生意人,多年来一直在柳市租用别人的店面经营服装生意,每年要花几万元房租费用,今年柳市的店面租金涨了几万元,在柳市大兴街房租高达十几万元,虞先生是个精明的生意人,近年来也赚了一些钱,心想租房开店还不如自己购买店面开店来得合算,于是委托柳市一家叫“‘双吉’房屋中介”在柳市寻找适合开服装店的店面。2008年3月26日,“‘双吉’房屋中介”在柳市镇安居门面房第206号(廷文路79号)处帮虞先生找到一间店面,双方约定房价为71万元,中介费为7000元。虞先生非常满意,当日就与“‘双吉’房屋中介”及原房东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并一次性付清了购房款和中介费。没过几天,正当虞先生将店面装修时,“‘双吉’房屋中介”来找虞先生,要他再付(应由房东支付)5000元中介费,并称这5000元也计入房价内,虞先生一时回不过神来,又向“双吉”房屋中介支付5000元中介费,“‘双吉’房屋中介”也没有向虞先生提供收据,当虞先生想白明是怎么回事时,才知道自己可能被中介黑了,于是向乐清市消费者委员会柳市分会请求帮助。
2008年4月8日,柳市分会工作人员接到虞先生投诉,当即向虞先生了解情况后,并请来了“双吉”房屋中介负责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柳市分会工作人员认为,“‘双吉’房屋中介”应根据三方事先约定“房屋买卖契约”的房屋价格要求虞先生支付,不应随便单方加价;也应根据事先约定收取中介费,不应将应由原房东支付的中介费让虞先生支付。同时虞先生也应收集有关付款凭证,做为申诉的依据。因此,虞先生具有过失责任,而“双吉”房屋中介具有违约责任,最后双方达成由“‘双吉’房屋中介”返回给虞先生2500元中介费,双方都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