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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3日上午,乐成镇新塘村的卢某到乐清市消费者委员会大荆分会投诉。经了解,卢某2007年7月18日在大荆镇上一商家店里买了一款手机,这款手机的价格为1500元,功能很齐全。但想不到的是,自从买了这款手机之后,卢某的烦心事不断。过了一个月该手机就出现了按键不灵的问题,之后屏幕又有显示不灵的状况,有时候接听电话时还会无故自动关机。几个月来送到维修点一共修了两次,还是没有修好。扣除送修的时间,卢某正常使用该手机的时间仅为5个月,卢某遂向商家提出了换货的申请。商家给卢某调换了一款新的同型号手机,同时提出,由于是换货,该手机若再次出现问题,将不予退货,商家只负责更换或者修理,并要在三包凭证上注明“不予退货”字样。卢某认为不合理,与商家起了强烈的争执,并向大荆消委分会进行了投诉。
大荆消委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赴现场进行了调解。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也就是说,商家对换货后的手机依然承担三包责任,不能擅自将“三包”改为“两包”。经过大荆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商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给卢某的新手机提供了新的三包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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