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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3日下午,经营者蒋某主动带领消费者叶女士一道来到柳市消委分会,要求帮助解决他们之间的消费纠纷。分会工作人员感到非常好奇,分会每年受理处理大量消费纠纷申诉案件,经营者自己提出要求帮助处理与消费者的消费纠纷还是第一次。
2007年5月20日,消费者叶女士在蒋某的“柳市一亨手机数港”手机店里购买一台价值1300元的“中天ZK168”手机。在使用过程中,该手机先后出现5次通话对方听不到声音和信号低等质量问题,经第5次保修后,最近又出现了同样的质量问题,在不到一年时间里同一台手机竟出现6次同样的质量问题,这使经营者蒋某也觉得不好意思,于是蒋某提出将叶女士的手机带到深圳厂家换机,不久叶女士收到了厂家换来的“新机”,一开机发现手机里还有换机前其儿子储存的一些资料。叶女士再一次带着手机找蒋某理论,内疚的蒋某当着叶女士的面用电话直接跟深圳厂家联系,才发现“中天ZK168”该款手机已停产断货,厂家只换了手机外壳,手机内部并没有更换。于是双方又协商着更换其它型号手机。一个星期后叶女士终于换到了一款“中天ZK101”手机,但是该型号手机还需要重新购买一张内存卡,叶女士不想多付款,以不喜欢手机款式予以拒绝,并提出要求在店里换其它型号手机。经营者蒋某认为不合理,同时心想这样再跟叶女士闹消费纠纷下,不仅影响自己店中的形象,还影响自己的生意。于是主动带叶女士来到柳市消委分会要求解决纠纷。
工作人员听取双方陈述后,认为:叶女士的手机6次出现同样的质量问题,经营者有义务给叶女士换机或退款。经调解,双方达成了退款协议,由于叶女士已正常使用手机达6-7个月时间,应承担部份手机折旧费,经营者蒋某退还叶女士人民币900元正,双方表示都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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