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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饭店吃饭被烫伤,店主见医药费过高,竟萌生逃避责任的想法,消委出面,终帮消费者讨得说法。
2008年6月16日上午,乐清市消费者委员会大荆分会接到投诉,消费者蒋某称其带儿子在大荆一快餐店就餐时,该处服务员不小心将滚烫的汤汁散在了其儿子的手臂上,使其儿子手臂烫伤严重。事发后店主主动陪同蒋某带蒋某的儿子去医院治疗,结果在付款时,由于医疗费用过高,店主声称这一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其店内服务员失误所致,因此跟快餐店没有关系,不用承担相关责任,要赔偿找服务员去,说后便匆匆离去。蒋某对店主的说法和行为十分不满,于是向消委投诉,希望帮助协调。
了解情况后,大荆消委分会立即出动两名工作人员与蒋某一起去该快餐店进行调解。面对店主逃避责任的态度,工作人员告知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蒋某等人在进入快餐店之后,就与快餐店形成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快餐店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应由经营者负责。另外,《民法通则》规定,服务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他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单位承担。快餐店这种推卸责任的态度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快餐店应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通过大荆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劝说和有理有据的解释,店主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最后同意赔偿所有医疗费用1250元,对这一结果蒋某表示满意,双方对大荆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示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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