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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乐清市消费者委员会清江分会成功调解一起加油消费纠纷,张某花了钱而没加到油,经调解,现加油站已返还多收的钱,双方均对消委的调解表示满意。
7月18日,台州张某来电投诉称,自己在甬台温高速公路清江服务区东区加油站内加柴油的时候,IC加油卡里被扣除了101元,而油却没丝毫加进去。
清江消委分会工作人员在7月21日双休过后,前往甬台温高速公路清江服务区东区加油站进行实地调查。清江消委分会调解人员找到当天轮值的加油站工作人员并打电话给台州的张某分别了解情况。经调查了解,当时服务区东区加油站共有21台加油机,只有4台加油机有工作人员在操作,等待加油的车辆很多,而此时,性急的张某把车开到一台无人操作的加油机前,自己插进IC卡,开始对自己的车子进行加油。张某擅自加油的行为被加油站工作人员制止时,油表显示金额已为101元。之后加油站工作人员开始操作这台机器为张某的车子加油,加油金额从原来的101元增加到124元时,工作人员觉察到台机器只吞钱不吐油,于是立即停止了加油。经过检查发现这台机器存在故障,根本就没出过油,而张某IC加油卡却被扣了124元。加油站当场给张某赔了23元现金,而对张某因私自操作造成的101元损失不予赔偿。
车主张某称,自己没加到油,而被无缘无故扣了101元,要求加油站予以返还。而加油站方面坚持称,加油站对自己工作人员的操作给张某带来的23元损失已予以赔偿,那101元的损失是张某擅自加油造成的,加油站对此不负责人。
清江消委分会调解人员向清江服务区加油站相关负责人提出如下意见:车主张某未经加油站允许擅自加油,应负部分责任,但加油站方面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之规定,机动车燃油加油场所,应当配备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业务人员,发生此纠纷时,加油站21台机器仅4台在运营,其他机器并未关闭或展示警示禁止私自加油的警示标志,从张某私自操作机器到加了101元的柴油历时数分钟,才有工作人员制止,存在较大的安全责任。清江消委分会调解人员指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谁加的油,而在于101元的去向,张某没加到油,而101元到了加油站的账户上,加油站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加油站应当返回不当得利的101元。
最后,加油站相关负责人表示同意清江消委分会调解人员的意见,答应将101元以充值到张某IC加油卡的形式予以返还,张某在电话里听到调解的结果后,对清江消委分会的调解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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