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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芙蓉的消费者楼先生致电清江消委分会称:其购买的电磁炉在使用不到一个月时间,就发生炉体表面的玻璃爆裂,无法使用,因电磁炉还在保修期内,其向购买电磁炉的芙蓉某电器商行反映要求予以维修,但该店以电磁炉出现问题,因向生产厂家反映为由,拒绝维修,故向消委投诉。
接到投诉后,清江消委分会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因当时分会内的车辆和外勤人员都外出执行公务,无法及时到现场处理,为妥善解决此事,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商家情况,和该电器商行的负责人蔡某进行电话联系,了解核实情况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其介绍了其作为经营者的在商品出售后应承担的义务,明确指出其出售的电磁炉仅一个月时间,还属于法律规定的需承担包修责任的期限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该项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经批评教育,蔡某表示愿意和投诉人自行协商和解,保证不逃避责任。
7月15日,为避免双方和解不成,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害,工作人员再次致电消费者楼某,在了解双方的和解情况时得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因该电器商行的技术力量有限无法提供电磁炉的维修服务,由该商行提供维修费100元,由投诉人楼某自行寻找电器修理店对电磁炉进行维修,楼某自此表示满意,并对清江消委分会快速有效地调解表示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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