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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对奶粉制品试行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
2004-11-26

各超市、商场:

   因安徽阜阳出现伪劣奶粉导致上百名婴几中毒,并造成婴几死亡的事件。我委对全市范围销售的奶粉制品进行了全面整治,并查获了一批伪劣的奶粉制品。为了确保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奶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超市、商场(包括所有经销奶粉制品的商店)要把好奶粉的进货关,严格审查供货商的主体资格及商品质量,杜绝不合格奶粉制品流入市场。

   二、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制度,进货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注标识,并索取以下相关的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3、产品合格证明(当年或有效期内检测报告);4、企业明示质量承诺;5相关资料,如:销售发票、进货凭证、绿色食品证件、荣誉证书等;6、购进的货物不是一个批次的,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和产品出库单等。

   三、销售者销售的奶粉制品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必须具有以下标志:
   1、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2、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登记、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说明;4、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四、各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实行奶粉制品的验证索证制度,并建立商品备案制度。共商部门将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验证索证制度要求的,责令改正;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乐清市消费者委员会
   200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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