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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不予受理的范围:
一、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二、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三、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四、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五、末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六、被投诉方不明确的;七、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八、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己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九、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消费者组织受理投诉范围:
一、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三、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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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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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概要:
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乐清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联合主办
TEL:0577-62535316
网站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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